武汉经开法院:好心劝架反成被告,劝架人无需担责
极目新闻通讯员 黄犇
因劝架导致争执一方不慎受伤,劝架人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武汉经开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劝架致人受伤引发纠纷的案件,依法判决劝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7月,刘某(以下均为化名)在小区内休闲区饮酒,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张某将刘某的水杯摔破,欲发生肢体冲突。两人的邻居王某见状后为避免双方发生冲突便上前劝架,试图将刘某和张某拉开。劝架过程中,刘某不慎滑倒导致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刘某认为因王某的劝架推搡才导致其受伤,遂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20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王某申请多名事发当天的在场人员出庭作证,证实王某与刘某、张某均无矛盾纠纷,此劝架行为出于好心。而原告坚称自己当时是被王某往后推搡时踩到了异物导致摔倒受伤,双方争执不下。为还原事实真相,厘清各方责任,承办法官赶赴现场调取现场录像,并进行现场查勘,证实刘某摔倒的原因系踩到冲突过程中摔碎的水杯玻璃碎片,并非劝架推搡。随后,刘某追加争执的另一方张某为本案被告。
承办法官介绍道:“此案中的劝架人王某本是相互熟识的邻居,本案系因细微之事而起,且王某与原告刘某、被告张某在事发前并无纠纷矛盾。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王某为防止双方矛盾继续恶化升级而上前拉架,意图是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是法律和道德所倡导的,属于自愿实施的救助行为。另外,劝架行为属于广义的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应被国家、社会所倡导和鼓励。”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综合各方过错,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及张某就刘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劝架人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要求公民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和睦友好。本案依法判定劝架人无需担责,不仅向社会公众传导了正确的价值观念,以小案件彰显大道理,进一步凸显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指引功能,更有利于营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