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租户给房东帮忙却身受重伤,法院这样判

访客 2025-10-20 14:02:47 1417

租户给房东帮忙却身受重伤,法院这样判

  武汉热线wuhanews9月27日讯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但是在行善意之举的过程中不幸意外受伤,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9月27日,从青山区人民法院获悉,在一起侵权纠纷中,认定由王先生赔偿前来帮忙的刘先生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1万余元。

  2024年3月一天下午,房东王先生准备把放在简易阁楼上的木板拿下来,租户刘先生热心快肠,提出爬上阁楼帮忙,岂料阁楼的薄木板突然裂开,刘先生坠落受伤。

  事后,刘先生就医共花费近9万元,王先生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经鉴定,刘先生腰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腰椎骨折引发功能障碍构成七级伤残。

  2025年5月,刘先生将王先生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

  这事到底该怎么办?谁来为刘先生的伤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承办法官介绍,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为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生活需求,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动或劳务,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行为。本案中,双方就属于无偿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关系,依法应根据双方过错判定责任比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现场为自行搭建的简易阁楼,年久失修,地板较薄不能承重。被帮工人王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承担管理和修缮责任,未对帮工人刘先生进行安全提醒和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较大过错,承担70%责任。

  帮工人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知晓阁楼地板不具备踩踏条件时冒险上楼取物,存在一定过错,承担30%责任。

  经核算,刘先生各项损失为54万元,在扣减王先生已经垫付的9.7万余元费用后,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1万余元。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