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5
禁放区域
1、西陵区(含西陵行政区域内高新区的所有区域)、伍家岗区、猇亭区所有区域。
2、点军区点军街办、艾家镇所有区域;联棚乡联棚村、双溪村、福安村、楠木溪村(含文佛山林场区域);桥边镇广化寺社区、桥边村、偏岩村、石堰村、太平村、黄家棚村、六里河村、白马溪村、韩家坝村、李家湾村;土城乡土城村。
3、高新区生物产业园、宜昌姚家港化工园所在区域;毗邻三峡机场的夷陵区鸦鹊岭镇长湖村;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和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所辖区域(具体界线由夷陵区人民政府划定)。
4、白洋集镇及白洋新城居民点。
5、西陵峡口至猇亭区与白洋镇接壤处的长江水域。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需要,区级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禁放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禁放场所
1、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2、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公众较为聚集的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供油、供气、供电等重要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单位;
4、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5、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6、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小区。
处罚标准
1、在禁放区、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按下列规定处罚:
(1)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未经许可采取设点、网络、流动等方式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