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长想了解,给家里的孩子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能享受的待遇有哪些?具体报销比例是多少?那相关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新生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规定
新生儿正常参保缴费期限为出生90日及以内(含出生当日)。
新生儿拥有武汉市户籍或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且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新生儿在我市参加居民医保时,免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出生次年按我市规定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出生90日及以内(含出生当日)参保缴费(含免缴)的新生儿,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独立享受出生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出生90日后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含免缴)的新生儿,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202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应缴2025年度保费。
新生儿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1、门诊统筹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级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额2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为400元。
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待遇规定执行。
2、门诊慢特病待遇
普通居民报销比例为:70%;
大学生报销比例为:90%。
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支付限额
门诊特病:
与普通门诊、住院等报销待遇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慢病:
根据病种不同,支付限额为4000元到20000元,同时办理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病病种的,在待遇水平最高的慢性病限额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病种,慢性病累计支付限额增加该病种限额标准的50%,且单个病种报销额度不超过该病种的年度支付限额,但累计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20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治疗,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
报销比例
参保人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年度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15万元。
4、大额大病待遇
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金额累积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
12000-30000元(含30000元)赔付60%;
30000元-100000元(含100000元)赔付65%;
100000元以上赔付75%;
年度支付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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