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补!免租!武汉市出台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

湖北日报讯近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如下:

武汉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加快推动“三个优势转化”,重塑新时代武汉之“重”提供有力支撑。

一、促进就业提质扩容

提升产业对就业的带动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突破性发展五大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扩充产业岗位供给和就业机会,进一步提升产业对就业的支撑作用,不断拓展新的就业增长点,力争到2025年,培育形成2—3个万亿元级规模产业集群、3—5个五千亿元级规模产业集群和若干千亿元级规模产业集群。

扩大民营经济就业空间。扎实推进中小企业培育“七万工程”,大力支持经营主体稳岗和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贯彻落实我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开展“个转企”扩量行动,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获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加快打造国家级现代服务业中心,推动“双十”服务业先行区优化提升,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高端制造业深度融合。落实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用好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中的关键领域、重点行业、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充分释放服务业吸纳就业潜力。

强化重点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将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以及先进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全部纳入用工服务保障范围,建立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式定制化服务。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鼓励企业开展岗位培训,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对全市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排名前30的企业,给予10—30万元的奖补。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坚持以“用”为导向,以经营主体等用户为主体,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创新活动、赋能创新产业,打造一批创新创业特色小镇和街区,定期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价,符合条件的给予每年15万元且最多不超过5年的奖补。加强返乡创业园区建设,按照规定为入驻经营实体提供场租、水电费等补贴。鼓励各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降低入驻门槛,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应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大学生创业团队使用。

强化创业资金扶持。为在市内初次创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30万元、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推动贷款业务全程网办。开展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打造“英雄杯”等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品牌,每年筹集不少于2000万元对300个以上优秀项目给予5—50万元资金扶持,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在汉落地。

加强创业能力培养。支持在汉高校、社会力量建设大学生创业学院,为大学生免费提供理论教学、创业实训、专业辅导、项目孵化等服务,根据考核情况每年给予3—10万元补助。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参加创业培训,并按照培训类别给予300—1800元创业培训补贴。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大力募集就业见习岗位。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事业单位开发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等见习岗位。每年募集就业见习岗位不少于1万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补。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安居保障。减轻高校毕业生租房安居负担,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资格有效期内租住人才租赁房的,按照不高于市场上同类房产租金的70%缴纳租金,累计减免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别免缴2年、1年租金,免租金额每月分别不超过2000元、1500元。建设青年人才之家,对有意愿来汉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6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最长7天免费住宿。

四、帮扶其他重点群体就业

兜牢困难群体就业底线。完善就业帮扶机制,对大龄、残疾、脱贫家庭、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招用或者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脱贫劳动力、连续失业1年以上等9类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规定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对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照规定落实税费优惠、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残奖励。

促进农民工多渠道就业。持续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加强农民工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加大岗位推送力度。推进“一区一品”“一区多品”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开展武汉市劳务品牌及领军企业认定,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稳定就业。

加强退役军人、妇女就业扶持。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实现就业1年及以上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巾帼就业创业促进行动,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定期开展女性专场招聘活动。

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以新技术培育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度的2/3。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指导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企业落实不完全劳动关系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工时等保障措施,促进新业态劳动者体面就业、全面发展。

五、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

提升劳动者岗位适应能力。制定人工智能影响就业供需应对策略,建立政府、市场、企业协调联动机制,引导劳动者提升职业转换能力和新技术岗位适应能力。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每人200—5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不超过现行标准的150%发放培训补贴。

支持职业技能提升。完善以技能需求和就业结果为导向的培训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培育高水平技能人才队伍。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产业等重点领域技能人才培养,全面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新技师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企业每人500—8000元培训补贴。深入实施“武汉工匠”培育计划,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武汉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打造技能大师工作室。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培育选树“武汉工匠”,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推动产教深度融合。加快产教融合型城市建设,广泛开展校企合作,重点培育50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100个国内一流、产教深度融合的实习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且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照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六、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建立跟踪监测研判机制。对大规模应用智能机器的交通运输、仓储物流、汽车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就业岗位,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在实施重大产业政策、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生产力布局时,开展就业影响评估,建立完善失业应急预案。

加强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建设。持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发展环境,提高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效率,促进供需匹配提质增效。支持各区建设“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劳务协作工作站、就业培训服务站等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根据网点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情况,按照每个站点10—20万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打造基层“15分钟就业服务圈”。

打造大学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夯实“学子聚汉”工程基础,扎实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打造以大学生创新创业为核心,覆盖安居落户、求职招聘、技能培训、创业扶持、成果转化等服务的大学生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平台,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助力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推动武汉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

建设数智化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推动实现就业领域全流程进系统、全业务实名制、全服务用数据,提升精准服务、智慧监管和科学决策的数字化治理能力。加强人社、教育、政法、市场监管、医保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建设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人事人才协同支撑的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政策精准推送、岗位高效匹配、形势实时监测、风险及时防范。

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加强市场监管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快健全联合约谈、失信惩戒机制,推广“一站式”劳动保障维权服务。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劳务派遣用工监管,有效治理就业歧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等乱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措施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家、省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其他类别政策与本措施就同一事项支持力度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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