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购房补贴政策细则

【导语】:2024年9月30日,天府新区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提到了关于购房补贴消费券申领事项。

  为进一步落实《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四川天府新区总部经济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天公园城市发〔2024〕20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配套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支持购买人才公寓。

  获得成都市 A 、B 、C、D、E 、F类人才安居资格,新增购买直管区人才公寓的,可享受8.5折规定优惠政策面积。其中:A类人才购买人才公寓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200㎡;B类人才购买人才公寓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120㎡;C类人才购买人才公寓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90㎡;D类人才购买人才公寓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70㎡;E类人才购买人才公寓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60㎡;F类人才购买人才公寓可享受优惠政策面积不超过50㎡。人才选房顺序按照人才类别依次选房;同一类别人才,直管区人才优先选房。具体操作流程按照《成都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8号)执行。

  第二条 消费券发放标准。

  (一)获得“天府新区英才卡”或“天府兴隆卡”的人才购买直管区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套按房屋成交价(以网签备案合同总价款为准)的1%给予消费券,每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其他人员购买直管区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套按房屋成交价(以网签备案合同总价款为准)的1%给予消费券,每套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述条款不可叠加领取。

  保障性住房、定向销售商品住房、人才公寓不享受该条政策。

  (二)新增购买小区新建地下车位的,新增购买第一套(个)的给予2000元消费券;在同一小区新增购买第二套(个)以上的,从第二套起,每套(个)给予4000元消费券。同一地址的,视为同一小区。

  (三)新增购买非自持的规定最小销售单元的办公类新建商品房的,每套按房屋成交价(以网签备案合同总价款为准)的2%给予消费券。

  第三条 消费券申领材料。

  (一)身份证明: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共同购买的,须提交共有权人的身份证件。

  企业或机构购买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监护人代为领取的,还须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人才购买的,另须提交“天府新区英才卡”或“天府兴隆卡”等人才证明。

  (二)备案证明:购房人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

  (三)购房人、开发企业共同签字盖章的购买房屋的证明。

  (四)购房发票或购房缴款凭证。

  第四条 消费券申报程序。

  (一)申请。购房人通过微信小程序“蜀光惠”在“天府安居消费宝”入口进行线上申报,提交申领消费券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审核。

  初审(2个工作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初审。开发企业应审查购房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计算可申请的补贴金额。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的,予以退回,并注明原因。

  复审(3个工作日):由四川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复审,审查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可申请的补贴金额进行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的,予以退回,并注明原因。

  涉及人才购房的,由党群工作部或发展和经济运行局先行审核人才身份。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由微信小程序“蜀光惠”直接公示审核通过情况,公示期5天。

  (四)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微信小程序“蜀光惠”直接向申领人发放消费券。

  第五条 购房时间界定。

  购买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即2024年9月13日至2025年9月13日(含当天)期间备案的商品房。《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商品房,在《通知》实施后通过退房再购买(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该套房屋不再享受以上政策。

  购房人须在备案之日起1年内申请领取消费券,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第六条 消费券的使用期限。

  消费券自发放之日起180天内有效,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

  第七条 消费券的退回。

  申领人提交申报后,若要撤销或更改网签备案的,应先在微信小程序“蜀光惠”撤销申报,经开发企业初审、四川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后,终止审核或撤回审核结果。已发放未使用的消费券予以作废,已使用的消费券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退还购房人的购房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对应金额的购房款,并于30日内原渠道退回新区财政。

  第八条 消费券使用范围。

  可使用消费券的商户范围为直管区自愿接受消费券使用的重点房地产销售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和家具家电企业等。具体以微信小程序“蜀光惠”公布的商户为准。

  第九条 商户参与条件。

  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由商户向属地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经属地街道初审,报四川天府新区总部经济局确认后,即可参与本次消费券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负责确认)。

  第十条 消费券兑付。

  商户在“蜀光惠”公众号商家入口登录后,通过提供的兑付工具提报兑付材料信息。由属地街道初审,对“蜀光惠”消费券核销流水、税票或收银小票等进行核对,收集统计消费券核销情况,动态报四川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四川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收集汇总后按程序申报财政资金,由属地街道负责向参与商家兑付。

  十一、违法行为追究。

  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骗取消费券的,一经查实,原则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垫付已发放的消费券补贴资金,并停止该项目后续所有消费券补贴资格。参与商户配合申请人采取虚假交易、刷单等行为骗取消费券,由参与商户垫付已发放的消费券补贴资金。新区依法追回,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十二 、《通知》第二条所涉适龄儿童入学问题,由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三、《通知》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直管区开发建设,须交纳或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可使用金融机构开具的见索即付保函替换。开具保函的金融机构须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文件要求。

  支取预售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后,各承办单位承诺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审批手续。具体由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十四 、本《实施细则》与《通知》有效期一致,由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天府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khM5gjZqMmPgOx1uUaac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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